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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換

          第四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采集工程項目信息并審核其真實性。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機制,自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并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應用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辦理信用信息變更,并及時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 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標準,不得設置歧視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設置信用壁壘。

          鼓勵設置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應當公開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推送情況。對于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置信用壁壘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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